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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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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二、办理部门:赣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联系电话:8100906
    三、办理条件
    1、排污许可证发证条件
    (1)、排污者依法设立,且正常状态下排放主要水污染;
    (2)、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排污者实际排污总量控制在环保部门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4)、排污者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产业政策。
    2、临时排污许可证发证发放条件
    (1)、排污者依法设立,且正常状态下排放主要水污染物;
    (2)、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被依法责令限期法理;
    (3)、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进行试生产。
    四、办理程序
    (1)、被列入实施范围的排污者,应按当地环保部门指定时间内领取《江西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者接到通知后,按期如实填写《江西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真实材料;
    (3)、排污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办理期限
    (1)、排污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并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证条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作出批准发主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2)、环保部门在作出准允排污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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