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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24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12、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
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三章;
5、《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5、12、15、21、26条;
二、办理部门: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8128482
三、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需监测的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或调查(调查可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承担),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相关资料;
4、市环保局组织成立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5、验收合格,由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公示;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经限期整改后,再按此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6、公示通过后,由市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
7、需要提交的材料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五、办理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资料齐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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