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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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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24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12、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
    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三章;
    5、《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5、12、15、21、26条;
    二、办理部门: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8128482
    三、办理条件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环督字[2005]26号),应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供项目资料,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进行受理登记,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分类;
    2、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递交审批申请及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文件、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该项目的初审意见,编制报告书的项目还需提供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等材料;
    3、市环保局按规定予以审批。
    4、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及电子版(WORD格式);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清单;
    (4)、项目所在地各县(市、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初审意见;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6)、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7)、项目对周边环境或公众安全影响重大的,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的相关意见。
    五、办理期限
    凡符合国家规定和产业政策的新、扩、改建项目,在本局审批权限内,手续齐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缩短一半,即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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