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环控字[2003]10号
关于转发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章贡分局、黄金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环发[2003]3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