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
[88]国环字第008号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1985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洛阳召开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当前我国城市的环境污染仍很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为了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深入发展,完成环境保护“七五”计划和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特作如下决定:
一、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表制定本市1990年和1992年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并在年度计划中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当好市长的参谋和助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共20项指标。
四、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定量考核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国家定量考核办法另定。
五、省级人民政府将每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将结果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指标规范、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标定、数据处理及数据报告制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制定。
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件: 《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的说明
一、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原因
针对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普遍严重的情况,1985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洛阳召开了“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推广了20个城市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经验,在这次会议的推动下,一大批城市人民政府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明确了市长对环境质量负责。在市长的领导下,统一规划,明确分工,明显提高了各级领导的环境意识,许多城市在实践中,又探索了一些新的经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迅速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使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逐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宋健同志的指示,我们拟定了这一决定。
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第一,适应了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形势。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上作的报告和李鹏同志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环境保护摆到了重要的战略地位,本届政府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列入十大任务之一。在这种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应上新台阶,不能一般化。第二,可以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有利于推进许多城市已开始试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并可以与环境保护“七五”计划相结合。第三,可以给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和各级领导带来动力和压力,通过考核评比,能大致衡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状况和水平,找出差距和问题,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第四,可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二、对几个问题的简要说明
1、考核的范围和指标。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共20项指标。这些范围和指标可大致代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状况和水平。其中大气指标有8项,水指标有6项,噪声指标有2项,固体废弃物指标有3项,绿化指标有1项。既有环境质量指标,也有污染物处理指标和其他有代表性的指标。
2、评分和分级办法。将所有参加定量考核的城市划成十个级别,每一级都列出了对应的指标和评分分数,根据达到的指标及分数可确定城市的级别,并可以排出优劣次序。采取这种方法可以分别进行单项评比,也可以进行综合评比。根据目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以大气和水为主的特点,在评分分数上给予了体现。
3、定量考核方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为主,可以组织城市间的互评,要将每年的考核评比结果向群众公布。国家考核评比办法因需要再做些工作,另定。
4、定量考核的一些基础工作需要加强。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数据处理等需要统一、规范和制度化,使之具有可比性。考核指标涉及环境监测、统计和城建等方面,也需要制定数据报告制度。经过近半年的准备,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是有条件的。关于考核方法和指标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
5、定量考核的组织工作,因涉及的部门较多,涉及面较广,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来搞,注意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这项工作能够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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