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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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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四)生态环境保护
  贯彻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减少人为生态破坏,使全市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
1.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抢救性地保护长江、珠江流域的上游地区的一些生态脆弱区。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监管区。建设东江源头、赣江源头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2.实施资源开发的强制保护。加强水、地、矿产、森林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监管制度。科学核定河流的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生态功能区用地需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和湿地;加快煤矿及稀有稀土矿,有色金属矿等非煤矿山的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森林。加快退田还湖,退耕还林的建设。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各类旅游景点水、大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创建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贯彻执行《水土保护法》,开展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
  3.开展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力争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3个,完成70%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90%)的建设规划,并积极争取国家的计划投资。新建3-4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3个生态农业示范县。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生物、植物资源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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