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务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服务公开承诺
优化发展环境服务承诺
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程序(暂行)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排污收费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各企事业和个体经营者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二)、排污量核定:根据监测数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排污申报、日常监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该单位实际排污量。
  (三)、排污费核定:按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收费标准及排污单位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费。
  (四)、依法征收:排污单位应在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发出20天内到指定银行或收费部门缴付排污费。对逾期未缴纳者,除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外,环保部门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五)、强制执行:对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若超过复议、起诉期限仍不缴清排污费又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 开发维护
赣ICP备05000206号 管理员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