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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基本程序
1、立案呈报
2、调查取证
3、编写调查报告
4、查处分离
5、审议
6、预能知
7、举行听证会
8、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9、送达
10、执行
11、结案
12、归档
(二)、程序的履行
1、立案:业务科室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或者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控告、新闻披露和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人批示的群众来信,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报表,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正式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业务科室应组织有关调查人员从速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弄清违法事实真相,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的证据,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辩权。
3、编写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程序后,应当缩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 调查取证的时间、相关人员
(2) 主要违法事实
(3) 证据(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照片录音、录相等)
(4) 行为违法的依据
(5)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查处分离: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完成后,连同立案呈批表、依据等有关资料按"查处分离"的原则,将材料移交政策法规宣教科。
5、审议:政策法规宣教科将业务科室提交的调查报告及证据等有关资料交审议小组审议,归纳汇总审议意见,交审议小组负责人签字。
6、预通知:政策法规宣教科根据行政处罚小组的意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7、听证:凡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宣教科负责组织听证。
8、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政策法规宣教科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复核后,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9、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该案件的调查科室负责送达当事人,必须在七日内送达,并取得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10、执行:政策法规宣教科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及时掌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的动态,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宣教科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由政策法规宣教科负责编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办理案件的起止时间、办案人员
(2) 办理案件的主要过程
(3)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4) 办理案件的经验教训及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
12、归档: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政策法规宣教科负责整理办案过程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制作案卷,经分管局长核准后归档,做到一案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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