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各污染源产生单位是污染项目治理的责任主体。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及各县(市、区)污染治理项目业务指导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承担。
(二)、全市污染治理项目一般纳入年度污染治理计划。部分污染严重、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列入市政府污染限期治理名单。特殊情况下,市环保局可根据实际直接向排污单位下达污染治理要求。
(三)、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及管理主要由前期准备、计划方案编定、工程设计、施工、试运行及验收六部门组成。项目完成时间为项目通过验收的日期。
(四)、承担污染治理项目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环保规定的相应资质,环保工程主体设备必须符合环保产品的有关规定。
(五)、治理项目技术方案审查。
1、治理项目技术方案初步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审查。报送的技术方案原则上只接受1个,最多不超过2个。
2、市环保局接到技术方案后,由污染控制科负责审查工作。一般技术方案由污控科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科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对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方案,由污控科委托产业部门或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方案审查依据。
3、方案审查后,市环保局将对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技术方案予以批复。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技术较成熟的治理项目技术审查批复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较复杂的治理项目技术方案审查批复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未经技术方案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环保贷款手续,不得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
(六)、工程设计
通过技术方案审查的治理项目,可进行工程设计并安排施工进度。工程开工前,初步设计或设计、工程进度安排表要报市环保局备案。
(七)、治理工程竣工及设施运行
1、治理工程竣工后,项目责任单位要书面向市环保局报告。同时,设施必须进行调试及试运行。
2、设施调试及试运行时间由环保局确定,废气、噪声、固废治理项目一般不超过1个月。
(八)、验收
1、试运行期满,各项指标达到原设计后,项目责任单位要书面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根据市环保局的验收要求办理有关监测手续。
2、项目验收监测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市环保局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项目验收监测要根据情况制定监测方案。
3、监测合格后,项目责任单位要填写《赣州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并报送市环保局。
4、市环保局接到《施工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验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般采取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现场察看、评议等方式,最终形成验收意见。
5、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治理项目责任单位要求按规定期限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市环保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