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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书批准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和《赣州地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申报登记手续。
  (二)、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评工作。对《名录》中没有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确定该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型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要求开展环评工作。
  (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影响大纲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和收费依据。
  (四)、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从头单位签定合同开展工作。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六)、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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