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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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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环发[2009]7号

各县(市)环保局、章贡分局、黄金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21号)的要求,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经我局研究,今后,下列项目不论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和投资金额,一律由县(市)环保局和章贡分局、黄金分局审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除外):
      1、部分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包括: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福利院、动物医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胶片洗印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一般社区服务设施、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站、加气站、洗车场、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陵园、公墓。
      2、房地产开发、一般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项目。
      3、养殖业。
      此通知于2009年3月10日起生效,其它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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