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水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部分河流断面试行。试点结束后,在我市其他河流推行。
监测考核断面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
第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目标。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
第五条 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同一断面的水量及流向自动监测数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当月水量指标值。
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水质指标由市环境监测机构人工监测,水量指标由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人工监测,每周监测1次。
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水量、流向指标值。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断面水量、流向指标值进行汇总复核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七条 不符合监测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无效。
第八条 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市(县)区应当给予下游市(县)区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或出境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市(县)区应当将补偿资金交无锡市财政。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资金纳入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或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补偿资金实行每月核算和季度缴纳。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纳补偿资金上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人民政府于每月15日前将应纳补补偿资金通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季度首月25日前按规定缴纳上季度补偿资金。
第十条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标准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值-断面水质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断面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各市(县)区所应缴纳补偿资金=各市(县)区所有断面补偿资金之和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按本方法开展有关工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加快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我市主要河流水质,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结合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在我市的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思路
落实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建立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对损害环境资源作出赔付补偿。在我市原有部分河流跨行政区交界断面试点的基础上,在京杭运河、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望虞河西岸及其支流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无锡市、各市(县)区分别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内跨市(县)区、乡镇河流交界断面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立跨市(县)区行政交界控制断面和水质目标,上游市(县)区出境断面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的,由上游市(县)区对下游市(县)区予以资金补偿;上游市(县)区入湖、入望虞河水质超过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的,按规定向市级财政交纳补偿资金。
二、 布点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本次实施的断面涉及全市各市(县)区,包涵了京杭运河、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望虞河及其支流水系各行政交界断面,既实现了流域全覆盖,也相对突出重点。
(二)兼顾实际,易于实施
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稳定的河流断面作为补偿实施断面,各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部分河流设置参照断面,水质水量同步监测,易于界定河流污染责任,便于项目实施和管理。
(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
细化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增加市责任分解断面,明确省补偿河流沿程各市(县)区的责任,明确上下游断面之间责任主体和责任,便于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的考核和进一步推广实施。
三、点位分布情况
本次实施的断面共32个,其中省补偿试点断面19个,市责任分解断面13个。19个省补偿断面中,无锡补偿11个,受偿7个,1个为备考断面。
实施补偿范围为京杭运河、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望虞河西岸及其支流。其中京杭运河6个断面、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12个断面、望虞河西岸及其支流14个断面。具体点位名单见附表。
(一)京杭运河(6个)
京杭运河上6个断面分别为五牧(无锡受偿)、望亭(无锡补偿)、惠运大桥(惠山补偿)、吴桥(北塘补偿)、新虹桥(新区对照)和硕放大桥(新区补偿)。
(二)太湖主要入湖河道及其上游(12个)
太湖主要入湖河道及其上游12个断面分别为南溪河潘家坝(宜兴受补)、北溪河山前桥(宜兴受补)、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宜兴受补)、陈东港(宜兴补偿)、锡溧漕河分庄桥(备考、无锡补偿)、龙游河沙滩桥(滨湖补偿)、邮芳河(宜兴受补)、滆湖和桥水厂(宜兴受补)、漕桥河漕桥(宜兴补偿)、裴家(宜兴受补)、殷村港(宜兴补偿)和官渎港(宜兴补偿)。
(三)望虞河西岸及其支流(14个)
望虞河西岸及其支流共有14个断面,分别为张家港河顾家桥(江阴对照)、凤凰(江阴补偿)、二干河邓东(观察)、锡北运河王庄北新桥(无锡补偿)、张塘桥(惠山补偿)、庙桥(备考、锡山补偿)、锡澄运河泗河口(江阴补偿)、大塘河陈墅大桥(江阴补偿)、羊尖塘夏家塘(锡山补偿)、新兴塘九里河钓渚大桥(锡山补偿)、放马滩(市备考)、长征桥(崇安补偿)、伯渎港承泽坎桥(新区补偿)、兴隆桥(南长补偿)。
其中江阴市补偿断面3个,对照断面1个,观察断面1个;宜兴市受偿断面6个,补偿断面4个,备考断面1个;锡山区受偿断面3个,补偿断面3个,备考断面1个,对照断面1个;惠山区受偿断面2个,补偿断面2个;滨湖区补偿断面1个;崇安区补偿断面1个;南长区补偿断面1个;北塘区补偿断面1个;新区受偿断面1个,补偿断面2个,对照断面1个。
四、补偿标准
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补偿标准与《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规定一致,即: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五、补偿资金核算方案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值-断面水质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断面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市责任分解断面补偿贡献率=该责任分解断面测算补偿资金÷该河流各断面测算补偿资金总和
市责任分解断面实际补偿资金=该河流无锡市实际总补偿资金×该责任分解断面补偿贡献率
若河流未发生无锡市总补偿资金,则该河流沿程市责任分解断面相应也未有补偿的责任。
各市(县)区所应缴纳补偿资金=各市(县)区所有断面补偿资金之和
六、工作方式
(一)水质水量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
监测考核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市环保局核准的自动水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尚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人工监测,每周监测1次,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水量和流向数据由无锡市水利局核准,尚未设立自动监测站的,由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人工监测,每周监测1次,计算当月水量和流向指标值。水质、水量监测应同步进行。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无效。
(二)监测结果通报
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按照办法规定做好水质、水量和流向监测、结果上报、资金核算和催缴工作,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进行汇总,将监测结果、应纳补补偿资金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于每月15日前将应纳补补偿资金通报市财政局和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补偿资金核算及解缴
市财政局督促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季度首月25日前按规定缴纳上季度补偿资金。各市(县)区作为补偿资金解缴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承担的责任及时将补偿资金解缴市财政。逾期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催缴,仍不按规定缴纳的,上报省财政,由省财政在年度结算时,直接从其财政予以划扣。市财政在收到补偿资金后,应当将资金及时划拨省财政。
江阴市、宜兴市应当解缴省财政的补偿资金,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规定执行。
20个省试点断面水质、水量、流向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通报数据为准。
七、保障措施
成立无锡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为组员,负责试点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规定审核安排。
八、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