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用经济的手段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颍河流域的地表水生态补偿。包括:郑州、许昌、漯河、平顶山、周口六市的10个考核断面。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和我省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对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标的,按超标程度由上游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支付生态补偿金给下游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出省境断面的生态补偿金上缴省财政。具体办法为:
1、目标值在五类水以内的(即COD小于40 mg/L,氨氮小于2.0mg/L),监测结果超标0.1-1.0倍的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1.0-2.0倍的按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按照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2、目标值在劣五类水以上的(即COD大于40 mg/L,氨氮大于2.0mg/L),监测结果超标0.1-0.5倍的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0.5-1.0倍的按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1.0-1.5倍的按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1.5-2.0倍的按1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按照2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第五条 补偿金计算的依据为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监测数据,补偿金按周计算。
第六条 河南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各断面每周超标倍数的计算和补偿金的确定,并将补偿金支付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第七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环保局通报的情况,每一季度向省政府缴纳生态补偿金,省财政按照省环保局的通报向有关拨付生态补偿金。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省辖市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