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
和矿山开采复绿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了加强公路、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和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加快重大项目和矿山开采复绿,切实保护我省良好的生态环境,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重点工程办公室签订公路、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和矿山开采复绿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省国土资源厅、省重点工程办公室是公路、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和矿山开采复绿工程目标责任主体。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建设复绿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南昌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建设复绿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开采复绿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省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重大项目复绿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
二、责任目标
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坚决制止乱征占林地的行为,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有审核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取石、挖土等破坏森林植被行为。
2、重大工程建设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要落实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工程建设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弃土场,不得随意倾倒,破坏周围植被。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路基边坡,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弃)土场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努力做到施工不流土、竣工不露土。
4、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管工作。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遵守有关法规和规定,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停办关闭的矿山不得遗留较大环境破坏与污染,进而达到土地复垦、山体复绿的目标。因历史原因造成责任人灭失的废弃矿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督促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5、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有关审批制度。依照新(扩)建矿山有关法规规定,督促矿山企业认真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等评价制度以及土地、林地审批制度,执行率要达到100%。加强监管与检查,做到矿山生产建设与矿山开采复绿同时进行,美化绿化周边环境。
6、重大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必须将水土流失防治、环境保护、植被恢复等所需资金纳入工程建设预算,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7、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省国土资源厅、省重点工程办公室要根据责任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省国土资源厅、省重点工程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工程矿山开采复绿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省国土资源厅、省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项目法人、各矿山业主落实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五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各执一份。
江西省交通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
南昌铁路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重点工程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保护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了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林业厅签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保护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建设厅、省林业厅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保护工程目标责任主体。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保护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
二、责任目标
1、在江河源头和重点生态区域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达8%以上,50%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2、加强水体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距主要河流和湖泊岸线50米内不得建设与游览活动无关的设施与建筑物;距岸线50-200米范围内列为控制建设带,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水质不低于三类标准。2008年前,风景名胜区内垃圾必须全部运出景区。
3、强化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严格遵守《森林法》和《江西省森林条例》,全面禁止天然阔叶林采伐,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以上保护区内的森林要全部纳入生态公益林实施保护,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及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禁止随意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毁林毁草、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倾倒弃土弃渣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完善森林防火、林木有害生物的防治应急机制。
4、加强大气环境的保护。逐步改变燃料结构,积极推行“无烟山、无烟湖”工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减少大气污染。
5、科学编制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2007年前,完成核心景区保护规划的编制。风景名胜区要编制重点建设景区和服务区详细规划,没有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叠或交叉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衔接。
6、严格建设项目管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造型、色彩等要与自然环境、景观特色、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严格实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要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7、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证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实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10年前,基本建成覆盖风景名胜区数字监测系统,建设数字化景区。
8、省建设厅、省林业厅要根据责任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组织实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保护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建设厅、省林业厅负责对各地、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落实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林业厅各执一份。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林业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了加强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保障水环境安全,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环保局、江西省水利厅签订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环保局、省水利厅是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工程目标责任主体。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省水利厅负责江河源头及湖库水域、水工程的保护以及水土流失防治。
二、责任目标
1、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江西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科学划定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和标识。
2、禁止围湖造田,严禁擅自围垦河道。严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除桥梁、码头、取水、监测等以外的其他设施,维护河道湖泊的健康生命。
3、在江河源头及湖库地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消耗、资源型及水污染项目的建设。
4、对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采取上收一级审批的措施,原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设区市环保局审批,原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省环保局审批。
5、在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和最严格的取水许可、水保方案和环评审批,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防止形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6、通过对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区内排污单位的全面清查,制定对保护区内排污单位的关停计划,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实现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
7、省环保局、省水利厅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江河源头及湖库保护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环保局、省水利厅要对各地落实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叁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环保局、江西省水利厅各执一份。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环保局
江西省水利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了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物排放,切实减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农业厅签订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农业厅是全省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程目标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
二、责任目标
1、合理布局畜禽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新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必须同步建设粪尿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做好畜禽养殖业废水、废物处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逐步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粪污综合利用率。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发展规模养殖业,限期搬迁或关闭已有畜禽养殖场。指导督促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改造。
2、积极普及、推广猪沼果、猪沼菜、猪沼渔等生态种养模式和节水农业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低毒、高效农药,减少、控制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鄱阳湖区草洲内禁止从事施用化肥强度大的种养业生产。
3、合理确定围网养殖规模,保持科学合理的水平,推广自然放养。
4、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对农作物秸秆、农村生活污水及垃圾、人畜粪便等农村废弃物进行减量化利用,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物排放。
5、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创建20个标准化示范基地,积极推进农业生态示范县建设。
6、省农业厅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农业厅组织实施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农业厅对各地落实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农业厅各执一份。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农业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城镇饮用水保护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保护,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环保局、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签订城镇饮用水保护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是城镇饮用水保护工程目标责任主体。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省建设厅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并协助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责任目标
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明确各级保护区地理界线,设立界碑和标识。
2、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分别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和Ⅲ类标准。
3、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搬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清理搬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5、清理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砂作业。坚决取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6、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组织实施城镇饮用水保护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对各地城镇饮用水保护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四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环保局、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各执一份。
江西省环保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水利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工矿企业退城进郊(园)
及节能减排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了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降耗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矿企业“退城进郊”、“退城进园”工作,优化工矿企业布局,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环保局、江西省中小企业局签订工矿企业退城进郊(园)及节能减排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中小企业局是工矿企业退城进郊(园)及节能减排工程目标责任主体。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退城进郊及节能减排工作并进行协调监督;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退城进园区工作并进行协调监督。
二、责任目标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调整工业布局,大力推进重污染源工矿企业退城进郊(园)工程。用3—5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将位于中心城区的高耗能、重污染的工矿企业,搬迁至所在地郊区或指定工业园区,减少中心城区的污染物排放。对实施退城进郊(园)的工矿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
2、严格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大力推进江西省“十一五”期间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和1000台高耗能、高污染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到“十一五”末,实现万元工业产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的节能目标,节约标准煤600万吨。
3、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和省中小企业局分别与有关工矿企业签订节能减排责任书;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分别与有关工矿企业签订退城进郊(园)责任书。
4、对退城进郊(园)的工矿企业,督促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5、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中小企业局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工矿企业退城进郊(园)及节能减排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中小企业局要对各地落实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四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环保局和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各执一份。
江西省经贸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环保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创建生态市、生态县(市、区)、
生态工业园区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了推动各地加快创建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工业园区,营造一流的生态环境,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环保局、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中小企业局签订创建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工业园区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是创建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工业园区工程目标责任主体。省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创建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工业园区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创建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省建设厅负责按照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和建设并进行协调监督;省林业厅负责组织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并进行协调监督;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并进行协调监督。
二、责任目标
1、扎实推进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到2010年,全省要有50%的设区市、40%的县(市、区)达到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的创建标准。
2、加大对森林、矿产等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因地制宜,综合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力度。2010年前建设五河源、鄱阳湖、东江源生态功能保护区。
3、大力推进创建生态工业园区,通过工业园区内、企业间和企业内资源有效配置,构建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体系,以生态型、循环型工业代替传统工业,按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理念进行标准化规范化设计,发展生态友好型、环保技术和产业,2008-2010年全省每年培植10个生态工业园区,积极引导和推进工业园区朝生态工业园区方向发展。
4、大力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系列创建工作,由点到面,形成规模和体系,为生态省建设夯实基础,每年创建100个生态村。
5、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创建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工业园区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要对各市(县)落实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六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环保局、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各执一份。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环保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植树造林绿化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植树造林绿化步伐,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建设厅签订植树造林绿化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林业厅、省建设厅是植树造林绿化工程目标责任主体。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山地绿化、平原绿化并进行协调监督;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实施城市绿化并进行协调监督。
二、责任目标
1、科学编制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规划。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期间造林绿化计划任务,编制全省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规划,并将造林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
2、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确保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3%,森林蓄积量达到5亿立方米。
3、大力发展平原林业。全面加快推进以平原绿化、四旁造林、农田林网为主要内容的平原林业建设,确保到2010年全省完成平原造林750万亩以上。
4、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2008年各市县要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加快公共绿地建设,抓好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点、线、面、环相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到2010年,50%以上的市县要进入省级园林城市行列,50%左右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宜春市力争进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行列。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绿地率达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
5、省林业厅、省建设厅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组织实施植树造林绿化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林业厅、省建设厅要对各地落实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建设厅各执一份。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了加快我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发展,打造绿色农业模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把绿色生态优势转化为产品经济优势,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江西省农业厅签订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农业厅是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工程目标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
二、责任目标
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快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发展,依法加强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的监管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省内“全国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与指导,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相关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可追溯制度,建立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信息系统,推进全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产品开发向产业发展转变,实现全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监管由行业自律向依法监管转变。
2、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以绿色食品为主的食品工业”的指导思想,科学制定全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发展规划,努力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培育成我省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到“十一五”期末,全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总数达1200个以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环境监测面积(含山林、水面、耕地)达5000万亩;完成销售收入200亿元,出口创汇达1.5亿美元。
3、围绕提升产业素质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我省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区位优势,突出抓好我省重点产品、重点产业和重点地区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开发与管理。建设一批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壮大一批加工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大型绿色食品、有机产品龙头企业集群。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我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县达到40个,“国家绿色农业示范区”达到20个,“国家绿色农业示范基地”达到10家;重点培育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绿色食品龙头企业4家,超5亿元的绿色食品龙头企业6家,超亿元的绿色食品龙头企业16家。
4、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和省农业厅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和省农业厅组织实施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和省农业厅要对各地落实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江西省农业厅各执一份。
江西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农业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二○○七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市、县水、空气
质量达标升级工程
责
任
书
二ОО七年八月
为了促进我省市、县水、空气质量达标升级,切实提高我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环保局签订市、县水、空气质量达标升级工程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省环保局是市、县水、空气质量达标升级工程目标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县水、空气质量达标升级工程并进行协调监督。
二、责任目标
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市、县水、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升级规划,加强废水废气治理,加强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使环境保护设施运转率达到9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外排污水废气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
2、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率达到90%以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新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切实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并监督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市、县地表水、空气质量的监测工作,定期发表有关地表水、空气质量和市、县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情况的公告,采取有效措施,使市、县地表水达到国家III类标准、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到2010年,全省113个监测断面的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11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4、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做好辖区内市、县水、空气质量达标升级工作。
5、省环保局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
三、责任考核
省政府将对省环保局组织实施市、县水、空气质量达标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省环保局要对各市、县落实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环保局各执一份。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环保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