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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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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一、考核目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方案。
  二、考核对象
  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县、市。生态省的考核评比不在此列。
  三、考核条件
  已制订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大纲),并实施2年以上。严格按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考核,不缺项。
  四、考核内容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完成情况和建设规划完成情况。
  五、考核程序
  参加考核的县、市,首先进行自评,并向省级环保局提交自评报告。省级环保局在复核后,将各省候选名单和推荐报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经国家环保总局审定后,公布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国家环保总局予以表彰,并命名为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县、生态市创建工作先进市。
  六、评分方法及结果
  (一)采用百分制打分。按环发〔200391号文的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两个部分进行。部分指标以环办〔2005121号文为准。
  (二)分两次打分。第一次:基础分。即以同级人大批准规划实施上一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第二次:创建分。考核创建工作的进展程度,即以考核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
  (三)结果评定。考察基础分与创建分的差距,判断创建工作的进步幅度。按创建工作进步幅度评定先进。
  (四)基础分和创建分打分方法如下:
  1、生态县。基本条件共赋28分,按表1的方法赋分。36项指标按表2共赋72分,平均每项指标赋2分,达标满分,未达标零分。
生态县6项基本条件赋分(共28分)
 
 
序号
基 本 条 件
满分
赋分方法
1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2),并通过人大审议、颁布实施(2)。
4
未经人大审议、颁布实施扣2分。
2
全县(市)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5)。
5
按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的百分比赋分。
3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2),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1)。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2)。
5
三个条件,按每个条件后面的数值赋分。达到满分,否则0分。
4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
发现有一条执行不力,扣1分,扣完为止。
5
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2)。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2),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1)。
5
三个条件,按每个条件后面的数值赋分。达到满分,否则0分。
6
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4
发现有重大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资源利用行为或项目,不得分。
生态县36项指标赋分(共72分)
级指标
序号
二 级 指 标
单 位
赋分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人
2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2
年人均财政收入
元/人
2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3
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人
2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2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5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2
 
6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2
 
7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产值)
%
2
 
8
森林覆盖率
%
2
 
山区
 
丘陵
 
平原
9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2
 
山区及丘陵区
平原地区
 
10
退化土地恢复率
%
2
11
空气环境质量
2
 
12
水环境质量
2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3
噪声环境质量
2
1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2
 
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1
工业用水重复率
1
 
16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
 
17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2
 
18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2
19
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
2
 
20
秸杆综合利用率
%
2
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2
 
22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
2
23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
2
 
2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
2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
2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2
 
27
农村污灌达标率
%
2
28
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受灾损失率)
%
2
 
29
人口自然增长率
2
30
初中教育普及率
%
2
 
31
城市化水平
%
2
32
恩格尔系数
%
2
 
33
贫困人口比例
%
2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34
基尼系数
 
2
 
35
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率
%
2
 
36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2
  2、生态市。基本条件共赋28分,按表3的方法赋分。28项指标共赋72分,按表4方法赋分,达标满分,未达标赋零分。
生态市6项基本条件赋分(共28分)
序号
基 本 条 件
满分
赋 分 方 法
1
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2),并通过人大审议、颁布实施(2)。
4
未经人大审议、颁布实施扣2分。
2
全市80%以上的县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2.5),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2.5)。
5
两个条件,按每个条件后面的数值赋分。达到满分,否则0分。
3
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2),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1)。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2)。
5
三个条件,按每个条件后面的数值赋分。达到满分,否则0分。
4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
发现有一条执行不力,扣1分,扣完为止。
5
污染防治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2)。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2),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1)。
5
三个条件,按每个条件后面的数值赋分。达到满分,否则0分。
6
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4
发现有重大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资源利用行为或项目,不得分。
4 生态市28项指标赋分(共72分)
一级指标
序 号
二 级 指 标
  
赋分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人
2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2
年人均财政收入
元/人
2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3
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人
2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2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5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2
 
6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2
 
7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2
 
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
%
2
 
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2
 
9
森林覆
山区
%
1
 
盖 率
丘陵
1
 
 
平原
1
 
10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3
 
11
退化土地恢复率
%
2
12
城市空气质量
好于或等于2级标准的天数/天
3
 
    南方地区
    北方地区
 
13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2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14
主要污
二氧化硫
千克/万元(GDP)
2
染物排
 
放强度
COD
2
 
1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2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2
 
工业用水重复率
2
 
16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
2
 
17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2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2
 
危险废物排放
2
 
18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3
 
19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2
20
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
%
2
 
21
城市化水平
%
2
22
城市燃气普及率
%
2
 
23
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
2
24
恩格尔系数
%
2
 
25
基尼系数
2
26
高等教育入学率
%
2
 
27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2
 
28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2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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