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环境保护局服务公开承诺
为加强市环保局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以良好的作风、严明的纪律、精湛的业务、文明的形象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我局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完善政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凡涉及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一律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结果、“三同时”验收情况及时在环保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机关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收费和执法行为,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首违不罚”制,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主,书面责令限期整改,不予以经济处罚。
三、实行优质、高效服务。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服务群众,做到热情周到,依法办事,礼貌待人,效率优先,文明服务,规范服务用语。全面落实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制度。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制。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人做到热情接待、负责到底,介绍、引见到位。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因手续或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正的,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说明理由,呈报分管领导,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提高服务质量,缩短办事时间。在提供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环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间缩短一半,即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审批的时限分别在20个、10个、1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性环境监测及赶赴现场,一般监测数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一般环境污染投诉24小时内到现场,7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和意见。
六、加强廉政建设,依法追究责任。工作人员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勤政。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当事人违背承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辞职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市投诉中心电话:8390110;市环保局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办公室电话:8119263。
以上公开承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