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范围:
1、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受理及委托: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部门、区县环保局受理环评文件后,以委托书形式交予市环境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同时转交环评文件(送审稿)文本,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10份、报告表6 份。
三、初步审查:
评估中心接到委托书后,由项目主管人员对环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项目明显违背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不可行的,3个工作日之内函告建设单位并退回环评文件、说明退件原因;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明显达不到技术要求、存在下列情况的,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1、环评文件出现重大漏项;
2、环评文件不能反映建设项目的污染特征;
3、环评文件数据失实,不能支持评价结论。
四、专家评审:
技术评估工作一般通过会审完成,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安排函审。技术评估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技术评估会议之前安排专家对项目拟建场址进行踏勘,根据建设项目技术评估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同类已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组一般由五名或五名以上专家人员组成;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专家组一般由三名或三名以上专家人员组成。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人员从《赣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应取得注册环评工程师资格或为熟悉相关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对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和环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技术审查,并形成专家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评文件的质量、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等。专家意见应具体明确,同时专家组成员均应填写专家审查意见表并存档。
评价单位应在技术评估会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修订工作,确需延长时间的须向评估中心提出申请,但修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时限的,评估中心向委托单位出具退回报告。评价单位应报送环评文件(报批稿)3份,电子版1份(修改内容需用红色字体标注)。
五、评估报告:
评估中心按照技术要求和专家意见,对修订后的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并在收到环评文件(报批稿)3个工作日内出具《XX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六、有下列情况的需再次安排环评文件技术复核:
1、评价文件修改补充内容较多以及新增加的评价内容较多的;
2、评估中心认为修改补充的评价内容需要通过专家审定才能明确评价结论的;
3、修订后的环评文件没有通过技术审核的;
4、评价文件修订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七、修改前后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应整理归档,按年度移送局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