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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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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的用语,可表述为“危险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性液态废物)”。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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