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李良 福州报道 福建省环保厅厅长日前坦陈,部分企业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不配套、部分地方环境执法不到位以及部分干部队伍执行力差仍是影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
以经济手段促运行 加强已建工程管理
福建省出台脱硫电价政策,将脱硫电价同脱硫设施投运率挂钩,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钢铁烧结机脱硫差别电价政策等;实行激励奖惩政策,出台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为减排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信贷优惠,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评,对减排效果好、运行稳定的减排工程进行评比表彰,激发积极性,发挥带动作用。
福建省进一步加强对已建减排工程的监督管理,履行污染减排协调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省、市两级监控平台网络作用,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提升执法监管水平,促进治理工程稳定运行、持续减排;持续开展减排重点项目核查督察、后督察,督促脱硫工程和污水处理厂为主的重点减排企业,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要求,全面加快中控系统改造和完善,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行、有效监控、达标排放。
开展重点项目督察 杜绝管理真空状态
同时,福建省部署实施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纺织染整、制革、电镀、建筑石材8个行业综合清查整治,严格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行政许可效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日常督察检查、加密检查和抽测频次,勤查重罚,对违法排污企业坚决查到底、罚到位。
为了杜绝一些工业开发区环境管理和环保设施运行中出现的失控和真空状态,福建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开发区规划环评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的,以及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厂未按期建成投运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区内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环评文件。
《意见》明确规定,对开发区内企业未建设配套治理设施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已建治理设施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对虽然通过环保验收但验收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恢复生产;对已通过环保验收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治理,同时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无望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转产。
推动污水集中处理 鼓励群众参与监管
福建省同时规定,所有工业开发区要按照时间要求,建成投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在充分论证可行后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逾期未完成的,对开发区实行项目限批。其中,对已经或计划将园区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对处理方案进行重新论证。在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前,已入驻企业应先行对废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顿。
为弥补环境执法人员短缺造成的一定程度上的管理真空,福建省还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监管,凡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线索者,将获得300~2000元的奖励。福建省环保厅日前出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对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获奖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有奖举报受理范围包括:工业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工业企业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废气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内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非法处置放射性同位素等行为。举报人可通过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