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字〔2010〕35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2010年和2011年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三日
赣州市2010年和2011年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和《江西省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物排放基数的确定是制定“十二五”环境规划和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基础。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虽然摸清了我市污染源分布、数量等基本情况,但由于其调查获得的污染源排放量是2007年度数据,因此不能直接作为“十二五”各项工作的基数。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是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成果,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摸清“十一五”末污染源情况,为合理确定“十二五”污染物减排基数,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全面推进污染物减排奠定基础。
二、调查对象、内容及污染物种类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大方面。调查对象又分为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两部分,其中工业源和农业源包括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估算单位;生活源全部为非重点调查估算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部纳入重点调查单位。两者的区别是:重点调查单位是采用发表调查方式逐一核算排放量,非重点调查单位是采用估算方法核算排放量。
1.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方法
⑴ 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
——以污普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具体筛选指标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产生量8项,其中只要有一项被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
—— 以污普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筛选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的企业;
—— 以污普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筛选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企业;
—— 从环统数据库中删除关停、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其余环统重点调查单位要全部纳入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中;
—— 2008年、2009年新改扩企业(2009年12月30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累计排污30天以上,包括新建尚未验收的建设项目);
上述对象中删除2009年12月31日前已关停企业,其余全部纳入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中。
⑵农业源发表调查畜禽养殖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水产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估算。
——规模化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调查范围: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规模水产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
⑶ 生活源重点调查对象。不对单个三产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只调查城镇居民生活(包括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机动车污染源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⑷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部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
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必须包括上级筛选的调查名单。
2.非重点调查单位排放量估算方法
⑴ 非重点工业源。根据85%重点调查单位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数据。
⑵ 农业源和生活源。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由县(市、区)统一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
(二)调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
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调查污染物种类
参照常规环境统计,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为基础,并考虑即将实施的《中国资源环境主要统计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工业源
(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等类别。
2.农业源
(1)种植业:总氮、总磷。
(2)畜禽养殖业: 污水中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
3.生活源
(1)城镇居民生活中污水包括: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包括: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
(2)机动车:废气中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2010年、2011年两年连续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2010年调查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2011年调查标准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10年1月28日至2月10日,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动态更新领导小组,编制工作方案,筛选上报重点调查单位,熟悉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组织调查对象进行培训,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做好调查准备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尽快筛选确定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结合省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和市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形成县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于2010年2月26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普查办;
2010年3月5日前组织开展调查表填报;
2010年3月15日前完成调查表回收,数据审核、数据库建设、数据上报工作(农业源数据由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环保部门录入数库);
2010年3月25日前完成全市数据汇审;
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全市数据汇总、数据分析和上报等。
2010年4月30日前,主要任务复核和再报相关数据,向省环保厅上报各类数据,提交技术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2010年5月,迎接上级环保部门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四、调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一)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对农业源和生活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由各县(市、区)发表调查并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组织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及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粮局、统计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赣州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事项。市环保局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培训,搞好动态更新调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工业源、生活源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会同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开展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生活源和农业源有关测算参数;市农粮局负责全市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汇总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动态更新调查经费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在用机动车保有量及分类信息;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分类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要设立相应的动态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根据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做好技术培训。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环保部环发〔2009〕162号文件要求,更新调查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确保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经费用于: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报表印刷、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七、数据质量与考核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省环保厅、市环保局下发的重点调查名单(已下发)进行核定,核定后盖章并上报市环保局。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将重点调查表发放到户,所有表都要填实、填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下来并及时解决。
(三)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组织力量核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质量,对动态更新调查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审核。
(四)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落实现场核查和抽查的规定,同时认真接受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的核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的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问题严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在政府目标考核中扣分。
八、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更新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九、上报内容和方式
(一)上报内容
1.电子数据库。各县(市、区)上报的基表、汇总表数据库必须完整、齐全。
2.分析与总结材料。包括县(市、区)总体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污普数据、环境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
(二)上报方式
电子数据库以网络的方式上报;分析与总结材料以纸质版方式上报。
联 系 人:廖国铭、陈亮霞
联系电话:0797-8130995
传真电话:0797-8118484
电子邮箱:gzhbjp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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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普查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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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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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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