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发〔2010〕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赣州市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并修改完善,现将《赣州市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三日
赣州市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防止河流水质污染和水质污染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主要河流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根据省政府“五河源头及干流”确定原则,结合各县(市、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处位置以及重点污染源的分布状况,确定赣州市主要河流为赣江源头及其干流和一级支流、东江源头及其干流,即:赣江、章江、贡江、绵江、平江、梅江、湘江、黄龙河、濂江、桃江、上犹江、朱坊河以及东江寻乌水、镇岗河和定南水(九曲河)。
第三条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是按以下原则确定的、以明确主要河流相邻双方的水质保护管理责任的河流横断面。
(一)遵循河流的自然状况,控制主要河流;
(二)便于分清责任;
(三)避开污染源;
(四)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经双方共同确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赣州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质目标责任状,水质目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主要河流交界断面的设置、变更或者增设,由赣州市环保局及相邻的县(市、区)共同确定。
主要河流交界断面的设置,由赣州市环保局根据主要河流交界断面确定原则提出断面设置方案,经上、下游政府共同确定。
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所属县级政府认为需要变更河流交界断面的,可以向赣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赣州市环保局会同该河流相邻的上、下游政府提出意见,共同确定。
对非主要河流严重影响主要河流水质需要增设交界断面的,可向赣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增设,经赣州市环保局批准后,可作为参考断面,但不作为考核断面,其污染因子可纳入受其影响断面的水质评估。
第六条 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原则上每季度监测一次,并根据水质变化适时调整监测频次。监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进行。采样由下游县(市、区)在交界断面处采集上游县(市、区)流入的地表水,必要时由上、下游县(市、区)共同采样;出省断面由所在县(市、区)在出境处采集水样,水样送达赣州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分析。采样、化验分析人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交界断面的水质进行采样、送样及分析。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交界断面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库,及时将监测结果通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地表水采样及监测结果产生争议的,可向赣州市环保局申请复核,由赣州市环保局组织赣州市水环境监测中心、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及上、下游县(市、区)对交界断面水质进行复核。
第七条 确定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综合评价结果。赣州市环保局根据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非主要河流参考断面监测结果及断面水文参数等数据综合评价各断面的水质状况。断面水文参数由赣州市水文局负责提供。
第八条 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改善辖区内水质状况,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第九条 因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同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政府。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应急监测及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赣州市政府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奖惩。
(一)主要河流交界断面综合评价结果达到Ⅰ类水质的,每次给予40万元水环境补偿金;
主要河流交界断面综合评价结果达到Ⅱ类水质的,每次给予20万元水环境补偿金。
(二)交界断面综合评价结果出现超标(超过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依据下列情形缴纳水环境补偿金:
地表水为Ⅳ类水质,每次缴纳水环境补偿金20万元;
地表水为Ⅴ类水质,每次缴纳水环境补偿金40万元;
地表水为劣Ⅴ类水质,每次缴纳水环境补偿金60万元。
第十一条 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出现超标时除缴纳水环境补偿金外,市政府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年内交界断面水质出现一次超标的,县(市、区)政府自查并进行整改;
年内交界断面水质出现二次超标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年内交界断面水质出现三次超标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年内交界断面水质出现四次和四次以上超标的,除执行出现三次超标的处理措施外,同时实行建设项目环保“区域限批”,停止审批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水质稳定达标方可“解限”。
第十二条 赣州市环保局每半年将核算结果、水质分析、超标原因及改善水质的建议形成专题报告向赣州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县(市、区)。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状况。
第十三条 赣州市政府设立水环境补偿金,赣州市环保局负责补偿金的确定和征缴,赣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负责补偿金的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赣州市政府通报的情况,向赣州市财政局缴纳水环境补偿金。缴纳期限以通报确定的日期起计算三十日内。
县(市、区)政府所得水环境补偿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赣州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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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主要河流交界断面 水质保护 暂行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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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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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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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