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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钻井液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可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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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产生的“废弃钻井液”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应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 B 5085.1-GB5085.6)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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